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
广东医政发〔2011〕37号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广东医科大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试行)》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 东 医 科大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医科大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医药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离休干部医疗定点医院是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院)、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三所医院。
第四条 门诊医疗费用
(一)离休干部每天门诊用药总费用(包括医院门诊和广东医学院门诊)不得超过200元,超出部分自付。对辅助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单项检查费用超过400元(含400元)的,须个人提出申请报广东医学院门诊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由医院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才能检查(住院需要上述检查和治疗照此办理)。
(二)离休干部门诊用药可直接到广东医学院门诊部看病开药,如需到医院看病开药的,需凭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和医院正式发票等相关凭证到广东医学院门诊部由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三)离休干部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主管医疗部门的校领导批准后凭正式发票到医院管理处由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四)镶牙费用自付。
第五条 住院医疗费用
(一)离休干部生病住院报销办法按湛江市公费医疗委员会、湛江市卫生局、湛江市财政局、中共湛江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湛公医〔1999〕13号)执行。
(二)离休干部在附院住院的医疗费按原来办法转帐。同时根据个人的要求入住湛江市内其他医院的住院费用由其本人先垫付,出院后凭正式发票、住院每日费用清单经广东医学院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10000元以内);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由门诊部负责人请示医院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住院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由主管医疗部门的校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六条 学校只报销离休干部本人治病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拒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
(一)挂名住院或做不必要检查的。
(二)住院病人不遵照医嘱,医生认为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学校不予报销离休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转外地诊治费用
(一)因附院无法诊治,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检查、治疗的,必须经院内会诊,经该专科副高职称以上医师提出,科主任确认后填写《广东医学院离休干部转外地住院申请表》报医院管理处负责人批准,方可转外诊治。转诊人员不得转往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职工医院、各类康复医院及社会办的专家门诊、诊所。
(二)转诊人员每次只能转往一家外地医院治疗,转外治疗的最长时间为30天,超过30天,须凭住院医院的证明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三)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携带《广东医学院离休干部转外地住院申请表》、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到广东医学院门诊部审核报销(10000元以内);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由门诊部负责人请示医院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住院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由主管医疗部门的校领导批准后报销。
(四)转外地治疗需要护理的,经附院证明,可带一人照顾。离休干部和陪护人员的往返车船费和护理期间的公共交通费除按现行的《广东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外,还可报销抵达目的地后三天内的住宿费,费用从离休干部医疗费开支,其他费用自理。
第九条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经批准的外购药品除外),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每年在附院体检中心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外地居住的离休干部可以在当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不得超出在附院检查所需的费用,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管理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医疗卫生 办法 通知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1年5月27日 印发 校对人:杨 丹
(共印60份)